大统华每周特价 信达超市每周特价 龙翔、龙胜超市(Oceans)每周特价 佳乐超市每周特价

加拿大密西沙加华人网™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5502|回复: 0

谈谈公民的义务

[复制链接]

91

主题

112

帖子

1

精华

中级会员

Rank: 3Rank: 3

积分
232
获赠鲜花
2 朵
个人财富
1131 金币
注册时间
2011-4-17
发表于 2011-9-28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友情提示: 请千万不要登入陌生网站输入QQ号和密码,以防诈骗。
联系我时,请说明是从哪儿看到的,谢谢。
北美华人新生活

保帮家电维修李师傅



心理热线



新客户展示位
更多广告请点击
中文黄页


有您的支持
我们会做得更好
公民宪法启蒙之九
  J& M, ]" J5 d4 R
; v/ d# _- A: F" C& ?2 x, G+ l! K谈谈公民的义务& Y( p- }3 K% z9 Z# B" f' c! u

+ C5 x- l) F5 d8 K% Z* ]( P5 i公民义务知多少,都是强制性的吗?
% n/ ^. M- A! y4 F" q$ p! t0 y+ n# y# M
一、中国公民有哪些义务?( I/ k3 y! ^' R- @# O1 _2 X* V7 q

' G5 G  n" [8 _- q7 P% [- A- g& [" X+ y$ e& |! ~: Y
我国宪法涉及公民义务的有以下八条:& K# Q* b1 c" F) R1 A, G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3 U- R! E/ M0 a+ M4 W9 L4 A# u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7 p( S; O+ s( W" f+ D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6 w# q) O3 Z; }: L* e, [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3 V  N) ~* g% L* P, N5 ^8 W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6 P. k1 p. N, b; V5 h5 [5 Y& g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 V7 {: _0 @% ~7 W" d% y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7 v2 X4 Z+ |9 d. A0 S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 h( A* m8 `* l) {+ D, w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 x( ]- E. R1 B$ B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 E' t9 i2 ]6 a4 ~+ C! R! D+ M" n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 E6 N% T, ~5 ^7 ?. `' i, m以上宪法所列公民义务简单概括起来,共为十项:
! h2 J# |8 s! C7 P% ^) F& V' ?1、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5 Y2 _9 s6 H' p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I  v& r- I+ x: V+ ^% C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 f( m: J. H
4、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J: w* [: ]  {0 ?: A1 L+ r
5、依照法律纳税;
' U7 z& _8 x8 |  b( Y6、计划生育;
$ x+ U! j1 `4 {: E5 y7、劳动;* ?% D1 q+ W: f3 P- @  @+ ?
8、受教育;( b$ u7 D, ?% U; m; o
9、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10、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
6 O# O; }7 h1 V- Q& I- Z: c: O: \, ?' }6 j
二、强制性义务与非强制性义务
1 \, f0 p: P) e* n" J8 l4 ?# ^& O( q& n4 J5 ]" V% G
在我们考察的110个国家中,85国(约占77%)的宪法有规定公民义务的条款,可见公民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是各国的普遍要求。值得注意的是,这诸多义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义务,违者属违宪罪,必遭起诉;另一类则属非强制性义务,批评教育也就行了。8 k3 Y; ^* v5 M% H, `: {
- y4 {) c: q' G- P" ?  ]) U+ K
9 Y, F0 w3 t) e) c9 m& x# [4 e
强制性义务
, N! _9 o5 B% R- n, p( E$ N绝大多数国家都把公民必须承担的强制性的义务写进入宪法,诸如:3 P6 H9 p  {- p* N5 S
1、公民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_9 S  T6 B9 l3 C( w5 g8 h
2、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2 x0 w3 }) a: e2 _. e6 f" u# H3、公民有依法服兵役,保卫国家的义务;* N* A: b4 Z2 d# T5 e4 o
4、公民有遵守公共秩序的义务;
5 o5 X: ]! T# V) N7 o- W5 x" K5、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义务;
( @3 F! Q& u9 c4 `, F  p6、子女有照料父母的义务。以上六项强制性义务的共同特点是,一旦违反这些义务,导致严重后果,便可能被提起诉讼,受到法律制裁。宪法本身的特点是强制性规范,把公民应该履行的、得到社会普遍公认的强制性义务写进宪法,当然是有必要的。# K8 S" ?/ X% D) s0 Q4 @" d# ?

/ W5 M# S% K# Z' h7 Z, A: r) x: W) Y: b, i
非强制性义务
: h4 _' ~' V; K& p; Q" L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有些国家把一些并非宪法范畴(如民法或道德领域)的义务也写进了宪法。诸如:: x1 m; j! O- b9 \: W8 P+ o! C
1、乌克兰宪法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和家庭问题上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古巴宪法规定:夫妻享有绝对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1 g- @$ a  P% @  {2、西班牙宪法规定:所有西班牙人都有义务熟悉西班牙语。
/ c+ H. e: z1 o6 |6 R+ D. ^3、尼加拉瓜宪法规定:欠债还钱是每个本国或外国公民的义务。7 R! d* O. h' m  L! m6 O3 g7 z. j
4、萨尔瓦多宪法规定:雇主有为女工设置并维持婴儿床位和育儿室的义务。. p# O7 ]  O) Y
5、圣克里斯托弗和尼维斯联邦宪法规定:公民有义务同心协力实现国家理想。
" h5 ]9 [; r1 o+ u& d( i! e6、危地马拉宪法规定:所有的人都有义务注意保持和恢复健康。" r0 L; [8 Y" \2 l5 C) s
以上几项非强制性义务(还有一些,不再列举)本身的倾向性都不错,但它们却没有可诉性。譬如,同心协力实现国家理想当然是好事,但要说某人没有做到同心协力便属违宪罪,恐怕就太勉强了吧。三、以权利为中心还是以义务为中心?
6 l9 W  `# F1 @% S# f# R+ ^! q
* {- z3 M* C+ x4 S) K7 M3 m& n3 D- X* h1 C8 h
我国现行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标明了公民二十多项权利,如在法律上的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劳动权,休息权,救济保障权,教育权,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它文化活动的自由,男女平等权,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批评和控告权,获得赔偿权等等;规定的义务只有几项,即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保护公共财产义务、依法纳税义务、依法服兵役义务等。这里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恰恰是正确的。
3 f; [0 s  P0 [9 I2 d  n- {2 z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至今还有一种错误的认识,即认为权利和义务始终是对等的,两者彼此同在,有一项权利,就必有一项义务相对应。所以,你要享有多少权利,首先就得承担起多少义务。& K: h6 A7 \7 D
实际上,人的权利是“天赋”的,是本源的;义务只是派生的,只是在某些时候,需要承担一些义务。两者之间并非一一对应。尤其要强调的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始终都只是权利,它本身并不以承担某种义务为前提。
& N/ {' {! j% N+ g这里可以打个比方来说明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我们想想看,当一个婴儿从娘胎里来到人间时,他会不会双手举着一块“金字招牌”,上面写着:我拥护妈妈或者我拥护爸爸,甚至是我拥护社会主义或者我赞成资本主义;如果他不尽这样的义务,他就没有生存的权利吗?这当然是绝不可能的。任何一个婴儿都没有义务,只有权利——他一来到人间,“哇”地一声就哭出来了,因为他有呼吸新鲜空气的权利,这是天生的权利;饿了,他要在妈妈的怀里吃奶;长大点儿了,光吃奶就不够,还得吃饭吃菜;再长大点儿,他要说话,要读书,要写字,要和小朋友们一块儿玩;……这些都是他的权利,快乐地生存和健康地成长的权利,而没有一丁点儿义务,更不存在任何一项可以与他的这些权利相对应的义务;长大了,成人了,他要谈恋爱,要结婚成家,这仍然是他的权利;当然,从这时候开始有了一些义务——关怀爱人,关心家庭,孝敬父母这些义务只是实现某些权利时所派生的责任;走进了社会,他要去投票,选择能够代表他的意愿的人当人民代表,选择他满意的人出任公职。这也不存在什么对应的义务,选举是他的权利,他只是在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 Q3 \' n# J$ ]3 c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以人的权利为中心,以人权为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打造宪法,构筑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正常关系。不再是老百姓为国家权力为官员权力而存在,恰恰相反,是国家权力和所有的公职人员为实现公民权利而存在。所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准则和最高口号是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或公民权利高于一切。/ Z* V: K# d4 L0 g
“公民权利高于一切”中的公民权利,既是每个公民作为个体的权利,也是所有公民的权利集合。在这里,公民的权利是天赋的,是与公民身份俱来,而不是谁恩赐的。既不是领袖赐予的,也不是国家赋予的。* H( _- Z" O+ G
我国传统文化讲究的是以人的义务为中心。“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臣存在的价值,就是为君尽义务;子存在的价值,也是为父尽义务。所以,“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的悲剧,在中国上演了几千年。
6 o+ o1 J- V/ P7 b, j: m- E1970年发到全国城乡基层单位和全国人民手中的宪法修改草案,史无前例地规定:“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是,拥护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副主席”(第二十六条),成了轰动全球的大笑话。
3 @& F; j1 c  t/ f6 I$ G2 ^1975年的宪法虽有所改动,但在这部宪法里,公民的权利被“高度浓缩”,公民的义务更被“极度扩展”——那部宪法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居然由公民的自主性选择变成强制性的义务!如此荒谬的规定一出,宪法中公民的其它任何权利还有什么真实的意义?还有什么实现的可能性呢?
. B' N5 v* q2 X  R; |由此可见,以义务为中心的传统文化实际上就是专制文化,与宪政民主背道而驰。幸亏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剔除了上述荒谬,比较科学地表述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在此基础上,中国的法制建设才有了可观的进步。
密西沙加中文黄页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广告合作(Contact Us)|关于我们|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加拿大密西沙加华人网

GMT-5, 2024-11-23 17:29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