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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空人想入加拿大籍?政府严格数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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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人入加拿大籍 政府严格数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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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对入籍的居住要求抓的越来越紧,即使能保住永久居民身份的「太空人」,未必能顺利获得加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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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p  o3 C  W* v4 k中国台湾移民张青德(Ching-Te Chang,音译)的公民申请获得入籍法官同意后,被移民部上诉到联邦法院。联邦法院法官最终判定张青德这种「太空人」式的生活方式不符合入籍要求,并推翻了入籍法官的决定。加拿大政府最近在移民及公民申请上抓紧打击造假后,对居住时间要求趋严。 来自中国大陆、香港及台湾的移民,不少人过着「太空人」的生活。随着加拿大对入籍的居住要求抓的越来越紧,即使能保住永久居民身份的「太空人」,未必能顺利获得加籍。 # m) E+ u( t1 K; |% m9 J

) _0 Y% q: q5 X! ^5 z6 A张青德的入籍申请本已获得入籍法官的同意,但移民部针对其在加拿大居住要求未达标而上诉当联邦法院。今年4月25日,联邦法官Zinn判入籍法官的决定作废。 : D0 [0 C2 X2 }: o! @0 b$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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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H! \$ ~  v. l加拿大移民律师柯兰(Richard Kurland)对记者说,入籍法官可使用酌情权克服居住天数不够的障碍。问题是这样做时,「有时移民部长会上诉入籍法官的决定。」  多伦多资深移民顾问黄国为对记者说,入籍法官是总理任命的,不要求他们有司法或律师的背景,他们对法律的掌握没法院法官那么权威,有时做判断时,会「情」多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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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如果公民申请人在加居住的日子不太够,还有一个机会,就是要证明:「虽然我『人』不在加拿大,我的『心』在加拿大。」塬则上是可以这样,申请人只能提供各种证据,是否能接受要视入籍法官如何判断。但这个案例的申请人居住时间差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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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0 I+ [- t. [7 Q& L& [「这是一个个别的例子,我觉得入籍法官很同情这个申请人。」 黄国为说,这次联邦法官驳回了入籍法官的决定,申请人就算不去联邦最高法院上诉,他还有永久居民身份,可以在加拿大住足够日子后,再去申请入籍。0 H1 k2 r& h$ a, j- u/ w2 V2 }* T

7 ]: I( h/ P5 H" X配偶先申请公民身份保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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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政府最近在移民及公民申请上抓紧打击造假后,对居住时间要求趋严。加拿大《移民汇编》6月刊披露的移民部内部数据,截止2012年10月17日,移民部有1,822个入籍取消个案在处理中,其中85%是因为居住时间有问题。 黄国为说:「加拿大公民法很久没修改了,要求没变。」是政府的政策有改变,以前执行得较松,现在重视打假,比较严格。 9 _5 K6 ]% H* w1 j* [* Y5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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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行得通的东西,现在行不通了。」他说,现在移民遇到这种情况的话,最好在加拿大住够时间后才申请公民。. m: P7 B# [! N. U' \- D9 s
柯兰说:「最安全的办法,是让配偶先入籍。这配偶就可以担保在境外呆太久的另一方再次获得移民签证。」 - d- t) @* u7 N& A
要保住移民身份也有类似的问题。2002年前,移民每年要在加拿大住够半年,后来是5年内住满2年才能获得永久居民身份。黄国为说,刚推出枫叶卡时申请较容易,2008年第一批枫叶卡更新时也不难,当时出现很多「枫叶卡专家」,说在加拿大住不够时间也能更新。但现在严格了,入籍申请核实居住时间也严格了。除了加拿大公司外派外,如果有合适的人道理由,在加拿大居住时间不够也可以更新枫叶卡。黄国为说:「以前这种理由很好用,现在抓的很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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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4 e' m8 N, T: O! b/ K他说,居住时间不够,通过人道理由能保住移民身份,但现在申请入籍时,居住时间不够就很难。「申请公民,塬则上真的是和你数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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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u) n% F" T& X3 e: O: J, K8年居加不足3年 台湾移民入籍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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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O% L( x5 {9 A0 t6 ?! Z6 B台湾移民张青德1996年与妻子和3个孩子一起移民加拿大。1995年8月他在加拿大设立银行账户,并于当年11月在温哥华以145万元购买了一栋房子;1999年他出售了在台湾的生意,并把钱带到了加拿大。他的妻子和孩子在2000年1月24日成为加拿大公民,但张青德成了「太空人」,经常往返于温哥华与台湾两地。2008年8月26日,张青德申请入籍,在计算居住时间的4年中,他只在加拿大居住了585天(入籍要求至少1,095天),而人不在加拿大的时间是875天。入籍法官认为,应该考虑申请人之前在加拿大积累居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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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籍法官Ann Dillon依照法例Re Koo 1992 CanLII 2417 (FC), (1992), 59 FTR 27,判定张青德儘管有那么多不在加拿大居住的日子,但他的生活中心是在加拿大。张青德经常去台湾,是要照顾其生病的父母;虽然他1996年来加拿大时,只居住了33天,没多少机会与加拿大建立联繫,但自那以来,他一直在加拿大报税;同时,他每次回加拿大,都是与直系亲属(妻子及孩子)住在一起。因此,Dillon同意了张青德的入籍申请。 * {/ y# A( W0 R. O1 D" @& z
联邦法官Russel W. Zinn列出张青德移民加拿大后的8年4个月、计算入籍的4年间及之后直到2012年1月31日的3个时段裡,在加拿大居住的时间比率分别是35%、40%及28%。 5 I$ U6 j, v3 L) V$ u
Zinn认为,张青德在开始的33天未能建立与加拿大的联繫,此后他平均每次在加拿大的逗留时间是23天,就更难建立这种联繫;张青德在加拿大时是与直系亲属住在一起,但他在台湾时也是与其直系亲属(后来去世的母亲和父亲)住在一起,而且在台湾住的时间更长。
8 c# y; [: ~7 S4 b4 DZinn说,这些数据没说明申请人的生活是以加拿大为中心,而是说明当事人的生活是一个分离的方式,更大的部份是在加拿大境外。这种情形不足以满足加拿大公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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