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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花480万竟买到“凶宅” 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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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朝阳区的李女士原本想换套大房子,但在花了480万把房子买下来之后,却无意中从小区居民那里得知,这套房子一个多月前刚刚死过人,竟然是一座所谓的“凶宅”。李女士感觉自己受到了欺骗,便要求和卖房者撤销合同,但对方不同意,无奈之下,李女士将对方告到了法院。% d9 }6 G" ^, p9 m- h2 {

$ y5 v3 Q) F* r, r* y1 `480万买了套“凶宅”9 K" {4 y9 H3 b6 w% N7 u
今年6月份,跟儿子一家住在一起的李女士因为觉得房子小,便想换一套大一点的房子。此后他们通过中介看中了位于朝阳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子,在和房主就价格问题达成一致后,他们花了480万将这套房子买了下来,并办理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在买房过程中,李女士多次向对方询问房屋是否有瑕疵,对方均称没有。 $ o! ~/ X: i+ T" O9 O; l

5 ?" l% E" T' g5 c4 u8 a今年9月,在对新买的房子进行了必要装修后,李女士和儿子一家搬进了新买的房子里。“搬进去之后没多久,在小区里散步的时候,有小区居民就问我们为什么会买那套房子,房子里5月份刚死过人,是套‘凶宅’。”李女士的女儿崔女士告诉记者。此后,李女士又陆续询问了不少小区内的居民和小区物业,从他们那里,李女士获悉他们买的房子在今年5月29日确实发生过一起死亡事件,此前租住在这里的一位房客在房子里自杀身亡了。 & D4 R' L# W. i! k. X" |7 r5 i(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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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0 X4 U( x. X+ Q4 e$ _得知之后,李女士赶紧通过中介公司向原来的房主求证,但“对方就是不承认”。李女士于是跑到附近的派出所去求证,根据派出所的出警记录,李女士终于确定房子里确实死过人。  p& J1 x6 n  Y( I2 P8 Z  g# l
“只要一想到家里的孩子在死过人的地板上爬来爬去,我就心里瘆得慌。”崔女士说。
2 |0 x5 f! M- W$ ^退房不成将房主告上法庭 4 }/ t* M2 O7 a! V3 Q3 c5 B4 R/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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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知买的房子是凶宅之后,李女士一家便要求跟原来的房主撤销买房合同,但对方却无论如何也不同意。无奈之下,李女士便将对方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销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
% L+ |. [, a4 \& ~* n7 f' D在法庭上,李女士一方认为,“趋吉避凶”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普遍存在的社会心理现象。根据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对住宅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感到忌讳和恐惧,这是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同时也是社会上一种善良无害的风俗。另一方面,购买房屋时会考虑多种因素,除了房屋质量、朝向、环境、交通外,还有追求平安、吉祥的美好愿望。躲避恐惧,是每个人的本能和权利,而“凶宅”显然会影响买房人的居住心理,因为这一点,“凶宅”的价格会出现贬值,甚至大大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0 t$ W( L8 ^2 P# v, j( M! X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被告有义务在交易过程中如实向原告告知十余天之前刚刚发生在房屋里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因为如果他们知道房中死过人,他们就不会购买这套房子。 2 S' ~' N+ Z3 v' G"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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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则认为,在买房的过程中,李女士并未向他们询问房中是否死过人,“凶宅”只是一种迷信,因而他们并没有对李女士进行欺诈。“在买房的过程中,大家一般会直接问对方房子有什么瑕疵,谁会问房子里死没死过人啊。”崔女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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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双方撤销合同
1 P  h6 _% g& E7 K3 X9 Y7 Z' e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w& e0 u4 B8 \  i4 ]

8 U9 e  U5 ^# C3 ~本案中,李女士与季先生签订合同买卖前一个月,涉案房屋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该事件属于影响合同订立和履行的重大事项,季先生应当主动披露,因未主动披露,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对李女士构成欺诈,对李女士要求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判决李女士与季先生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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