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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因公牺牲3个多月了,出事单位此事竟然隐瞒了我三个多月,我的宝宝也在此期间诞生了,孩子生下来就没有了爸爸,如今我来单位讨个公道……”2月23日,董女士言语激动地给记者打来电话。事情果真如董女士所说?记者调查后了解到,原来事有蹊跷,董女士竟然是死者的“第二个妻子”……
7 H0 M% x+ S: g1 v0 u5 Z a 产子在即却没了丈夫消息 5 k& b+ E5 D9 i$ N"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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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下午,记者在沈阳地质调查中心见到了董女士,她和母亲、孩子在一块儿。她说自己来沈阳三天了,目的就是为了讨个说法,为什么沈阳地质调查中心在她丈夫出事4个月后,身为妻子的她却没有接到任何形式的死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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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j! H+ g: T& y2 \+ Q2 } “我丈夫是加拿大一家公司的矿产勘探高级工程师,我俩住在北京。去年10月份,丈夫随单位和沈阳地质调查中心联合去了内蒙古做项目。当时我的孩子马上就要出生了,我就在北京待产,没想到,悲剧发生了……感情一向很好的我俩,在去年10月10日那天就断了联系。丈夫的手机关机了,再也没有来过电话。我这儿像丢了魂一般,不知道发生了什么。终于在10月13日辗转联系上了丈夫的亲弟弟,他告诉我,我丈夫出了点事,正在隔离审查。”董女士还原当时的情境。 0 v! A( b e+ n7 c5 a8 L
$ k* s0 A! Q: J8 ^ b 得知死讯抱子来沈讨说法 # ?2 p) P& w" F6 h
4 f# o* c3 T9 X+ d. u& { 10月21日,董女士顺利地产下了她和丈夫的爱情结晶。“是个儿子,长得很像他……”说到此时,董女士呢喃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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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s4 p* g1 P9 d “但是此期间,不知道为什么,丈夫的亲弟弟就不再接我电话了……我心中对此事一直嘀咕,为什么丈夫不想尽一切办法来探寻宝宝的信息。我又寻思着丈夫可能真有什么重要事情不能联系外界,我只好专心忙乎宝宝的事情了,就将丈夫没信儿了的事搁浅到了一边。直到春节期间我碰到了丈夫的同事,听说丈夫在出差中死了。这如晴天霹雳,我抱着孩子打听到沈阳地质调查中心的工作时间,非得来沈阳讨个说法不可。”董女士在与记者的交谈中,情绪十分激动,不时高喊两句,或者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条幅,欲悬挂,几度被记者阻止。 6 I* t/ M) ~, q8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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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赔偿居然引出俩“妻子” / ]; |" P, S! A1 k0 f# g' ~!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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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董女士情绪激动,记者只好单独约见了处理此事故的沈阳地质调查中心人事处负责人朱先生。交谈中了解到,朱先生很是苦恼,这样的情况也是他所没想到的,因为公司已经按照程序妥善地处理了此事。“张某(死者)确实是出差时出了事故,当场身亡。当时,用作勘探矿产资源的三米深土壕塌了,张某就被埋在了里面。事故发生后,内蒙古安监局就此事进行了责任认定。我们按照程序马上通知了死者的亲弟弟和死者的妻子,他们很快到达了事故现场。我还记得张某的妻子是特意从加拿大回来处理这事的,称和张某在加拿大有一个17岁的儿子。我们还看到了张某和她的结婚证书,张某的亲弟弟也称这个女人是他的嫂子。张某的妻子和亲弟弟在责任认定书上签字后,我们就对其进行了赔偿处理。现在又来了这么一个拿着结婚证书的死者的另一个‘妻子’,我们真不知道怎么办了!我更希望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此事。” 6 v0 T7 u, O! u+ y7 J/ W( c
+ M( r9 C( ?+ J+ ~" d* F+ n d 死者曾称与前妻在国外离婚 3 x& m# \1 F+ c! Z! `(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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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到事情的原委后,记者又再度致电董女士。董女士表示,他和丈夫于2010年7月31日在北京注册登记。结婚前,张某跟她讲过第一个妻子的事。“他说,他和第一个妻子早就没了感情。俩人在国内结的婚,并于前几年在加拿大离了婚,还给我看了离婚协议书。就这样,我才跟他结的婚。我俩的感情挺好的,也不知道他和前妻还有往来。并且,我和他弟弟的关系也不错。他弟弟为什么在领取赔偿金的时候找来了我老公的前妻,这我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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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 i" Z( h' a9 T( Y! Z; f3 I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沈阳地质调查中心打算找张某的弟弟和第一个“妻子”进行起诉。事情的具体原因,有待相关部门的进一步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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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3 }; ?9 L 对此,记者咨询了本报法律顾问谭德明律师。谭律师表示,国外的离婚协议并不一定能作为国内法律认可的“正式离婚”。假设张某与第一个“妻子”没有“离婚”,又在国内和董女士利用民政部门的不联网“再婚”,这样是有可能的。这件事情的焦点在于:张某到底是不是重婚。按照法律,如果张某和董女士是“合法夫妻”,董女士有权得到事故责任方的赔偿,而张某的第一个“妻子”就无权获得。董女士可以起诉沈阳地质调查中心,也可以起诉张某的第一个妻子。而沈阳地质调查中心也可以就事故赔偿书起诉死者的弟弟和死者的第一个“妻子”。但是,如果有条件证明张某是在未离婚的前提下再婚的,那么死者张某就具有欺诈行为了。董女士作为受害者在加害方死亡的前提下,要承担大部分的损失,因为国内法律只承认一个婚姻。如果张某和第一“妻子”没离婚,法律则承认“第一个妻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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