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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觉悟 于 2011-5-10 11:5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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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v- [5 H3 p( k, h7 P5月7日本网发表《我打了老婆,老婆打了911:后果严重》一文后,引起网友关注,网友魏先生(化名)看了文章后打电话到本网编辑部,想向该文作者了解多一点情况。原来魏先生打的不是老婆,而是一怒之下打了13岁的儿子,现在他有家不能回,非常着急,却没有什么办法,希望得到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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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1 Q9 G& q& N4 s- ?据魏先生介绍,一个月前,他休假在家,为了儿子上学带的午餐问题和13岁的大儿子发生争执,话不投机一怒之下说了“爱吃不吃,爱带不带”,没想到一向听话的儿子脖子一梗,说了句“不吃就不吃”,扭头走人了。魏先生被儿子的态度激怒了,朝儿子吼了几句,气急之下还动了手,结果正在楼上照顾小儿子的太太冲下楼来,看到老公动手打了儿子,劈头盖脸就数落了老公一顿。魏先生又把火撒向老婆,一通乱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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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d; F' x3 @( ]" s冷静下来,魏先生觉得自己过火了,也就不再说什么了,大儿子也觉得自己做得不对,惹爸爸生气了,走过来给爸爸道了歉,老婆送小儿子去了学校,以为这事也就这样过去了。没想到,不一会有3个警察来到家里,核实了魏先生的身份,二话不说,只告诉魏先生你被逮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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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先生给弄得一头雾水。事后得知,老婆送小儿子去学校后碰见大儿子的老师,把一肚子的委屈朝老师倾诉了一通,把老公如何朝儿子发火、动手的事和盘托出,老师当时就告诉她要报警。魏先生的老婆知道报警不是闹着玩的,马上说,不要,他们已经没事了,千万不能报警。结果当她离开学校后老师还是报了警。 2 Z+ S6 [9 f7 i a
5 j! }% i) v, q. ~& h7 ]警察到家里要找魏先生的老婆录口供,她说什么也不肯,坚持说自己没报警,而且请求警察把这个案子撤了。结果警察告诉她,晚了,现在撤来不及了,法庭上说去吧。 * c% e+ n T) v* j# w: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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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先生被关进去后,老婆马上找人把他保了出来,但是是有条件的,保释令禁止魏先生回家,不允许以任何方式与家人接触或联系,通过第三者联系也不行。 # ?6 w6 I) ?1 ^9 N) o: p; h/ N6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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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此魏先生已经一个多月没有回家了,住在保释自己的朋友家里面壁思过,后悔不已,自己一时的情绪失控居然带来这么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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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保护协会已经介入此案,最近还安排了魏先生与两个儿子的见面,观察他与孩子相处、互动是否有问题。大儿子见到爸爸,说非常想爸爸,小儿子还不太懂事,见到爸爸就往怀里扑。 8 `! F- m* j4 w. g
- N/ n6 w C" c/ F) o3 x魏先生说,他和老婆孩子的感情都很好,那一天也不知是搭错了哪根筋,就做了这样的傻事。平日里家务都是由他照看得多一些,老婆忙于照看孩子,又不会开车,不知道这一个多月老婆是怎么熬过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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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x8 w% z4 S7 T5 H, a他请了律师,但第一次开庭后警方说还要补充材料,所以现在什么都没有给律师,律师也束手无策。他希望有过类似经历的朋友能提供点建议,如何才能修改保释令,让他尽快回家?另外,儿童保护协会通知他去参加培训班,他不知道这对以后是否会有不好的影响,该不该去参加?
$ {0 h. Z' F: i+ W! N据报道,几年前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做出过裁决,父母可以对2到12岁的子女适当体罚而免受刑事检控,并且规定了合法体罚的种种细节。在加拿大,关于打孩子屁股是否合法的争论已经进行了数十年时间。1892年通过的刑法第43条规定:父母和敎师在体罚孩子的时候,只要体罚的行为“在当时的条件下是合理的”,就不可以被判有罪。人权组织认为,这条法律的规定忽视孩子的基本人权,于是向联邦法院提出起诉,控吿该条法律违宪。不过,很多家长和敎育界人士认为,适当的体罚在敎育孩子的过程中必不可少。与此同时,不少父母因为在体罚子女的时候方式不当或惩罚过重,被冠上“虐子”的罪名,严重的甚至会失去对子女的监护权。因此,这条被俗称为“打屁股法”的法例,成为舆论的焦点。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为多年的争论画上句号。9名法官以6:3的票数,认为“打屁股法”有效,不过规定了合法体罚的具体细节。原来法例中规定可以体罚学生的敎师被取消了这项“特权”,父母也只能适当体罚2岁到12岁的孩子,原因是2岁以下的幼儿完全不理解体罚的意义,而13岁以上的“teenager”,则已经形成独立人格,体罚不但不一定起到作用,还可能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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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6 d: X2 E/ S7 `" `3 r* H2 p- ]8 N据儿童群益会会长、儿童保护律师黄严焕卿介绍,以目前安省的情况而言,实际上有两套法律来执行,一是刑法,二是安省“儿童及家庭法”,父母打骂小孩可能同时受到两方面的控告,警察以刑法告伤害罪名,儿童保护机构以“儿童及家庭法”告以虐待儿童罪名。对于是否可打孩子屁股的问题,也是一样,在刑法方面近年确实有判例,允许合理适度的体罚以规改小孩的行为,但“儿童及家庭法”并没有这方面的改动,反而是日趋严厉,也即是打屁股等体罚一样可以成为被告。目前的法律日趋严厉,现在的儿童保护法律在修改后,新增范围更广。身体的虐待、伤害,这较易分辨,也与刑法伤人罪方面的界定没有很大区别;情绪上的虐待,这是儿童保护法较为特别的地方,比如经常辱骂子女,孩子功课不好,就骂他“没用”等,造成孩子失神落魄,产生失望情绪,甚至产生抑郁病,都属违法的行为。另外,还有一点要注意的是,即使没有实际行为,但存在潜在危险,一样可能独犯法律,比如言语之中一直对子女危胁恐吓,或是父亲毒打母亲,家庭无人照理等等情况,保护儿童部门都可能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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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儿童保护法另一严厉的改变是,扩大举报范围,以往主要是学校、儿童护理部门等可以报案,现在已扩展至普通人都可举报,包括邻居、朋友或是知情的陌生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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