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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一名庄姓男子2000年与钱姓妻子离婚,同年在单身状况下又跟刘姓女子结婚,两人只有公证没有登记;一年后,庄某又跟前妻复合,还去登记结婚,前妻又变回太太发现丈夫在外似乎还有一个女人,一气之下状告两人撤销婚姻关系,但法官认为,两段婚姻都确实存在,也都合法。大享齐人之福又可以合法,这是台中地方法院的最新判决。法官认为,庄姓男子当年跟太太离婚时,证人印章是盗刻的,离婚本来就无效,也代表婚姻关系存在;但庄某另一段婚姻对象刘小姐并不知道整个过程,也嫁给了庄某,法官认定刘某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所以婚姻关系也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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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段婚姻都确实存在,也确实合法,一夫二妻还有法院认证,的确是罕见判例,当事人钱小姐表示,“法条错误,为什么我要承担,她只跟法院说她是善意无过失,就真的是善意无过失吗?”钱某大喊司法不公,竟然法官让他的老公可以合法享受齐人之福,到底怎么回事? # K3 S6 j% N; h. V& {
这段关系实在太过错综复杂,当年钱小姐跟老公庄先生在2000年离婚,没多久前夫又娶了另一个刘小姐,两人只去法院公证没登记;一年后,钱某又跟老公复合还登记了,前夫隐瞒重婚,等到钱某发现时,前夫与刘某的孩子都已经生了,只好状告两人撤销婚姻,因重婚罪已过追诉期,庄某获不起诉确定。法官认为,刘小姐也是不知情的第三者,两人确有公证结婚,性生活属合法行为,也不起诉确定。所以婚姻关系是仍然存在的,也等于两段婚姻都是有效。 % T* w/ k( F- j, n*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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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7 A0 U; Y- h) x6 }目前庄姓男子每周一至周四陪刘某,周五至周日与前妻睡,钱姓女子表示,“我先生要我就是这样子过一辈子,我不知道法律的瑕疵,为什么我要承受这些, 他(先生)钻着法律的漏洞,现在法律又给他当靠山,他依着这个(判决)文,这边(婚姻)有效,那边(婚姻)也有效,那所以就是公家(与人共事一夫)。”
( v: m& W9 a# C! c) b0 |台中地方法院庭长指出,“后婚的配偶,她是善意的且无过失的第三人,所以后婚的配偶权益,也应该受到保障。”$ A; L# [% J0 n2 ~
钱小姐很无辜,但其实刘小姐更无辜,这位齐人庄先生4天陪小的,3天陪大的,但女人眼里容不下一粒沙,哪愿意与人共事一夫?虽然法院如此判定,但她说绝对不会接受,一定会再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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